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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消息,近日,佛山市顺德区如惠多副食店因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散装食品及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被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罚款 6000 元。
根据公告内容,当事人未取得散装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已构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散装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涉案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佛山市顺德区如惠多副食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构成了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散装食品及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未取得散装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散装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人民币6000圆整(¥6000),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214元2角(¥214.2),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天府咸干花生 4.762kg、五香瓜子(葵瓜子)5.326kg;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警告。
当事人未取得散装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已构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散装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涉案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对当事人未取得散装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陆仟圆整(¥6000.00); 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贰佰壹拾肆元贰角(¥214.20); 3.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天府咸干花生4.762kg、五香瓜子(葵瓜子)5.326kg。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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